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803执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帅文川,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2.8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510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潘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