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6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225.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182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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