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3294号 原告: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大坝社区郑家河居民小组金岸春天花园45幢1-3层商铺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茼,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8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錞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茼、**,被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50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金平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建设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原告对该项目进行了投资。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金平县招商局就投资项目签订了框架协议。2018年8月20日,原告为推进投资项目实施,与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签订《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由被告对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拆旧区涉及:**乡、营盘乡、***乡、铜厂乡)。同时,双方对被告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提交的成果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项目费用为42万元/1个方案,4个方案编制费用合计为168万元,支付方式为:1、项目启动资金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万元;2、项目成果资料经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67.2万元;3、项目成果修改完善上报省厅通过审查备案且立项批文下发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向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支付预付款15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向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支付预付款35万元,两笔款项共计500000元。后在编制方案过程中,金平县政府因招商引资政策变化,要求原告公司退出投资,原告方终止了对金平县建设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被告也不再进行合同方案的编制。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己支付的50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预付的费用应当返还。原告查明,与原告签订《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的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己于2021年4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己注销,被告应承担预付款退还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争议的50万元是属于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资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复垦、拆迁以及预算编制的工作,并且向金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成果,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反映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价工作成果,且被告提交的工作成果已通过金平县自然资源局的审议,且最终由金平县自然资源局上报进行请示,被告的工作到该阶段为止,符合双方合同当中对于价款支付的第一项约定;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28页最下面一句话“以上7个项目不再上报审查......。”也能证明已经上报或曾经上报。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约定开展测绘、复垦及预算等编制工作,且已经提交相应的规划方案到行政部门,并提交金平县自然资源局,由金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报请示。原告对被告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成果也未进行否认,因此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金平县招商局就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签订了《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增减挂钩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1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签订《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约定由被告对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拆旧区涉及:**乡、营盘乡、***乡、铜厂乡),被告的工作内容:按照规范要求对进行前期摸底调查、项目区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编制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规划, 工作范围和提交的成果:(1)项目的工作范围为①对进行前期摸底调查、项目区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②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区实施规划。(2)被告需向原告分别提交纸质资料成果三套、电子数据一套、成果内容如下:①《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规划》;②《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拆旧区实施规划》;③《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区实施规划预算书》;④图件成果;⑤拆旧区和建新区勘测定界成果。(3)除以上(1)、(2)约定的内容外,如政策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被告应按省国土资源厅、州国土资源局最新要求提供满足立项要求的相应成果资料。项目验收要求为通过县(市、区)级、州(市)级验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费用为42万元/1个方案,4个方案编制费用合计为168万元,支付方式为:1、项目启动资金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000元;2、项目成果资料经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672000元;3、项目成果修改完善上报省厅通过审查备案且立项批文下发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支付款项15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向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支付款项35万元,两笔款项共计50万元。2018年8月22日,被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云南瑞优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案外人云南瑞优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供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成果,由案外人云南瑞优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被告参加相应成果的专家评审会议、发表相关意见,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修改工作。 2018年11月27日,经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审议,案外人云南瑞优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省市关于增减挂钩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完成的金平县***、铜厂乡、营盘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修改后,已报请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金平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2021年8月,金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金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7个增减挂钩项目”未报批或实施的情况说明》,金平县早期计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2个项目,其中5个项目已获审批并实施,但尚有7个项目不再上报审查或组织实施,7个项目中涉及本案3个即金平县**乡、营盘乡、铜厂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原告认为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即完成金平县**乡、营盘乡、***乡、铜厂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方案并获得审批,被告获得合同价款应以获得审批为条件,并且被告也未将合同范围的成果提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提交相关的部分,因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己注销,现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50万元款项,故诉至本院,有如上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及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签订《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本案中,虽然《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的项目未获审批,但是依据合同中对款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1、项目启动资金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000元;2、项目成果资料经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672000元;3、项目成果修改完善上报省厅通过审查备案且立项批文下发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04000元。”原告向被告下设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金平一分公司支付项目启动资金500000元后,本案被告已按照《金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等4个项目测绘及实施方案编制合同》内容,完成了项目测绘并编制了项目的实施方案。被告提交的《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平县**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拆旧地类情况的说明》、《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金平县**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的请示》、《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金平县**等3个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亦能说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测绘,且已经提交相应的规划方案到行政部门,报请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金平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综上,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获取本案500000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云南唐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周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