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2民初141号
原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9986815X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敬老院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2738056377N。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科技公司)与被告***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土地公公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文旅局向土地科技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25000.00元,并赔偿土地科技公司自2015年4月10日起,以所欠尾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止的损失;2.判令***文旅局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土地科技公司、***文旅局于2010年12月6日签订《迪庆州***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合同》,约定由土地科技公司为***文旅局编制***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文旅局向土地科技公司支付编制工作项目价款4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配合下,土地科技公司依约定履行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其完成的项目于2011年11月29日通过了***文旅局及***人民政府的验收。2015年4月9日,土地科技公司向***文旅局移交了全部成果资料。在合同签订后,***文旅局仅于2011年4月21日向土地科技公司支付约定的项目启动经费225000.00元,此后至今,***文旅局一再拒不向土地科技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文旅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土地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文旅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科技公司与***文旅局之间签订的合同为迪庆州***旅游产业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合同,由土地科技公司为***文旅局提供技术服务并提交相关技术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为管辖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故本案应属于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