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辖终436号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30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代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