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3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南皮县.
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D2M8G1R。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613115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8日,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诉被告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