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粲
审 判 员 蔡 琳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