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精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精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肃宁镇**街安宁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恒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精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7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正和恒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及理由:一、涉案《桥梁材料采购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合精确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二、正和恒基公司进行的基础工程园林景观桥梁工程属于园林绿化工程,而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工程,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精确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即一审法院。正和恒基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名称为《桥梁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亦为采购混凝土、钢筋、钢结构桥等材料,结合该合同其他约定内容,正和恒基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确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正和恒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