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705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1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2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某1公司、某2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