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705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1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2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某1公司、某2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