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执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散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3669622X。
法定代表人:沈武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南门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9513686X6。
法定代表人:姜晓春,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125执45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南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