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6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晓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来,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勇
审判员 邓亚东
审判员 吕   元   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