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812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盐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董事长。
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9513686X6。
法定代表人:张瑞林,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20.18元,减半收取计94460.09元,由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李洪武
人民陪审员  杨万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