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9513686X6。
法定代表人:张瑞林,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九龙**盐化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34957K。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农化工)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歌生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歌生物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之诉的目的,是确定受诉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鉴于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歌生物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且一审法院已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之诉已无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新府
审 判 员 邢江孟
审 判 员 唐昭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严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