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蕲春县工业经济联合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蕲春县工业经济联合会。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楚波,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亚威,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南门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蕲春县工业经济联合会、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蕲春县工业经济联合会已达成和解,遂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林 俊
审判员  涂建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闫思
书记员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