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298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真,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蔪春县蔪州镇南门街23号。
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蔪春县蔪州镇南门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9513686X6。
法定代表人:张瑞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计60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