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6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来,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鄂11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112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柏林审判员程静审判员邓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