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36696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69513686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5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宝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骆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