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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肖国会、***、***、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2178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土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靖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被告肖国会,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被告***,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被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被告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356号联东大酒店11楼11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肖国会、***、***、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同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此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