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02民初5555号之一
原告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德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大德华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91.20元,减半收取计4345.60元,由福建众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