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8609-3。
法定代表人:管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天汇大道**织机构代码550158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土国用(2012)字第176号土地,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土国用(2012)字第176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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