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组织机构代码71998609-3。
法定代表人:管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天汇大道**织机构代码550158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巨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6688.1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本案执行费17367元。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土国用(2014)字第043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巨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土国用(2014)字第043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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