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004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3幢办公楼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0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武宝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潜口镇政府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7570458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皖100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54625元(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利息为54625元,2019年11月2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85元及本案执行费9047元,未执行到位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54625元(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利息为54625元,2019年11月2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85元及本案执行费9047元。本案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并线下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宝莹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其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山徽州庄园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00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幼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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