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1民初949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3幢办公楼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向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经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虽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但被告不在该处经营,法院无法确定被告公司信息情况,也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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