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176号
申请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济开发区双河创业园2号办公楼4层(莲云乡腾云村)。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申请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华。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
申请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爱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