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民初11833号
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广西路交口东北侧滨湖世纪城10幢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33850T。
法定代表人:魏士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9986093L。
被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皖肥西县。
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聚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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