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民初2371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庭松、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西城山水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开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道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伏冬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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