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申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印,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8号嘉德公寓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数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4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是2020年6月19日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领取的工作用电脑,专人保管专人使用,2020年春节以后,疫情期间,经公司同意**在家远程办公,书籍是部门领导晚上开车送到**家的村口,**去接的,是远程办公使用的,所以电脑里有全年工作情况,特别是全年加班情况和远程办公情况,因为吉威数源公司剥削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与不支付远程办公的房费十分严重,**在学校领导和党支部指示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顺延收集和掌握的不可替代的合法的原始电脑书籍等证据。

2021年4月7日清明节假期刚上班的第二天,收到房山法院执行局电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4月6日就在网上公布了,这点**毫不知情。判决书更没有写明**掌握的合法证据电脑书籍等具体情况,疫情期间**在家远程办公顺延掌握的在学校领导和党支部指示下,依法收集的电脑书籍等合法证据,是不可替代唯一的原始证据,保护远程办公工作现场并保全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相关规定,以及所有法官开庭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收集证据,吉威数源公司剥削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等等十分严重,**是依法收集的电脑书籍等合法证据并进行证据保全,电脑里有**全年工作情况和加班情况和远程办公情况,涉嫌郭倬法官利用判决书为吉威数源公司,抢夺销毁**依法收集掌握的电脑书籍等证据是违法行为,判决书还故意隐瞒“银行交易记录”证据,判决书判决的结果,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四十九条和相关规定,违背所有法官庭审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告知,判决书事实不清判决的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至今没有依法宣判。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对电脑书籍进行证据保全,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申请人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认同原判决,该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领用了ThinkpadL440笔记本一套(电源+鼠标+笔记本包),之后因为工作需要收到一套中国河湖大典,**认可上述事实,亦认可其因为要追要公司工资故未归还上述电脑和书籍。**反诉不属于在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本诉项下应解决的法律关系和请求,**可以另案再诉予以解决。北京吉威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返还侵占吉威公司的财产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专业书书籍7本,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琳琳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赵 静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西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