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峰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蒙民一初字01752
原告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迎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