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58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工业园区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467985575。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62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保险账户、证券账户、工商信息、民政信息等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送达限制消费令; 4、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 5、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场实际履行; 6、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交由执行110团队常态化拘留、拘传。 本案执行标的为152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62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