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44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蒙城县工业园区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4679855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履行金额为73920.00元。现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明单,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622诉前调确62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