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622执恢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工业园区一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4679855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云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23年8月2日、9月16日、10月11日、11月13日、12月11、12月27日、2024年1月11日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冻结,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件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