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82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云2823执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云南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勐腊县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云XX**)勐腊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土地面积9551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支行5300169603605917XXXX账户存款676006.17元、西双版纳勐腊长江村镇银行21030037401XXXX账户存款1381000.7元在限额内予以轮候冻结(首冻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已查封土地使用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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