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2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云,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2185784543。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唐新,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08月27日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刑终5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申请标的4000000元,执行费4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表、廉政监督卡、执法承诺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仔 戈
审判员 张焕珍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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