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等与磨憨光明采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823民初22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
原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枳屾,云南泰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磨憨光明采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勐腊县。
法定代表人:张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珮,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法定代表人:王川云,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磨憨光明采选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大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9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正武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人民陪审员  刀荣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盘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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