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4民初1562号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陆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吉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鞍山市肿瘤医院,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莘华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鞍山市肿瘤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鞍山市肿瘤医院的诉讼,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市肿瘤医院的起诉。
审判长于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