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3民初2909号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兴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来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