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339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陆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3388号裁定,裁定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6日去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收取材料后,2022年8月17日告知上诉人本案不予受理(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同日上诉人通过网上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当日告知上诉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不得已,上诉人又于2022年8月18日向铁西区法院立案,2022年8月25日铁西区法院下发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人认为,铁西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理由如下:1、上诉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制作医院专用的防护门、防护窗和其他配套防护产品,同时以自己的人员和设备对防护产品进行安装,更重要的是,本案合同标的为防护产品的价格,不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以施工人工费和材料款为主。因此,本案符合承揽合同的一切特征,且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铁西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2、本案如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射线防护合同》相关管辖约定,本案应由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2017年8月签订的《射线防护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标的为提供电动推拉防护门,防辐射玻璃观察窗等产品,但其中又约定有防辐射涂料、防辐射砂浆施工费用等,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与责任中有上诉人提供设计方案、提供产品和服务,门窗玻璃安装及防辐射涂料施工的约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之规定,双方合同中除约定上诉人提供产品外,另负责产品的施工安装及防辐射涂料、防辐射砂浆等的施工,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定该院非不动产所在地,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冷新生
审判员  全丽红
审判员  郑 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