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13号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25667937K。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0,334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射线防护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防护产品,并由原告安装施工,现原告早已就相关产品交付使用,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至今日共计有130,334元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项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066部队”不存在,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路遥科技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