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79号
原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经理。
被告: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一村民委员会,地址: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一村民委员会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7835819342304。
法定代表人:胡佃明,主任。
原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城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学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常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