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398号
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负责人:李帅,经理。
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田翟路73号。
负责人:王永志,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总经理。
被告:吕学刚,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与被告吕学刚、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2022年8月3日,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