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374号
申请人: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344604676B。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484号。
负责人:李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687241256E。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翟路73号。
负责人:王永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学刚,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人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吕学刚的银行存款在3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鲁0322财保8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常家分公司、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吕学刚的银行存款在3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梅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