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3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旋旋,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滨,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立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