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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5467号
原告:滨州鹏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1602MA3CTXU61Y,住所地滨城区市西办事处长江三路渤海十八路下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滨州鹏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鹏磊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鹏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