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182号
申请人:**,女,生于1991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申请人: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729815311。
法定代表人:韩平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6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投保单(单号:52646033901590737962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苍溪县天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昌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中暂停支取160万元,暂停支取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益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