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

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2民督170号
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绰源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电讯管理处主任。
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住所地:牙克石市暖泉街道办事处建林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8年7月3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内0782民督1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支付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