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

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内0782民督170号
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绰源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电讯管理处主任。
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住所地:牙克石市暖泉街道办事处建林街***3号。
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在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拖欠损坏光缆赔偿款1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给付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10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牙克石市水源钻井队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支付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三)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
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