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697号
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宁川,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贤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贤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诉权,现原告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新疆阿克苏地区腾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77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