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8813号
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IIA栋第20层2008-2009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瑞丽市瑞江路南段与320国道交汇处金星商城。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3元全额退还给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长起瑞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苟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