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8民初694号
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Ⅱ*栋第**层*********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0826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号金丰花园*栋*层***号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0841H。
法定代表人:苟方生,总经理。
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被告深圳市万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余款2247.5元退还原告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