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官屯。
法定代表人:齐凤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5233.24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点对点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2022年3月1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另查明,本院保全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工程款,因双方未结算不能提取。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已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边德柏
审判员 赵新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